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功夫)段級鑑定準則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五屆常務
理事會議及第六屆理事會議通過實施
第一條: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以下簡稱總會)為推廣太極拳術,幫助太極拳愛好者訂定終生學習之進階目標,亦為成就之依據,特訂本準則。
第二條:太極拳功夫段最高為十段,初階為六級。
段 次 |
級 次 |
||||||||||||||
十 |
九 |
八 |
七 |
六 |
五 |
四 |
三 |
二 |
一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第三條:太極拳功夫段級鑑定項目如左:
(一)推手技術(級鑑定者)
(二)推手實力鑑定(一段以上)
(三)口試(一段以上)
(四)筆試(一段以上)
(五)資料審查
第四條:推手技術計分一般項目及專屬項目,各選一項,凡在規定時間範圍內與規定動作完成者,評定為及格(六十分)。在規定項目中,有優良表現者,得以加分,最高以一百分為滿分。
一、一般項目如下:
1.套路演練 2.基本功演練
3.太極拳應用演練
二、專屬項目如下:
1.定步推手:(1)單推手 (2)雙推手
(3)定步自由推手
2.活步推手:(1)活步雙推手(、、擠、按、採、挒、肘、靠)(2)八法推手(3)大推手(4)活步自由推手
3.太極拳化勁與發勁
第五條:一至三段之功夫演練經鑑定及格之人員,應接受口試及筆試,測驗其對拳經、拳論及十三勢行功心訣、推手歌解、體用歌訣等拳理之瞭解程度。
第六條:太極拳鑑定晉升,得視實際需要經常辦理。
第七條:太極拳功夫「段」、「級」鑑定之年資與累積分說明如下:
年資 |
|
|
|
14年 |
10年 |
7年 |
5年 |
4年 |
3年 |
2年 |
年資 |
1年 |
9月 |
6月 |
4月 |
2月 |
1月 |
段次 |
十 |
九 |
八 |
七 |
六 |
五 |
四 |
三 |
二 |
一 |
級次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表現成績優異者,且符合積分之審查資格時,得由各協、分、支會會長推薦,始可參加越級檢定。
(以級為限)
一、申請段位者積分需達如下標準積分,始可參加拳技鑑定:
(一) 段位與累積分之計算原則如下:
累積分 |
|
|
400分以上 |
350分以上 |
300分以上 |
250分以上 |
200分以上 |
150分以上 |
100分以上 |
50分 以上 |
段位 |
十段 |
九段 |
八段 |
七段 |
六段 |
五段 |
四段 |
三段 |
二段 |
一段 |
(二)服務積分表
賽別(主辦級別) 擔任職務 |
縣、市賽 |
省、市賽 |
非官方 國際賽 |
全國賽 (含全運) |
中華盃 |
官方 國際賽 |
大會會長、冠軍隊領隊、教練 |
6 |
10 |
15 |
20 |
30 |
40 |
大會副會長、亞軍隊領隊、教練 |
5 |
8 |
12 |
15 |
20 |
30 |
大會正、副主任委員、審判委員、主任裁判、季軍隊領隊、教練 |
4 |
5 |
8 |
12 |
15 |
25 |
大會正、副總幹事、裁判員、殿軍隊領隊、教練 |
3 |
4 |
6 |
8 |
10 |
20 |
大會編組正、副組長、參賽隊職員及會務、受表揚有功人員 |
2 |
3 |
4 |
6 |
8 |
10 |
大會工作人員 |
1 |
2 |
3 |
4 |
6 |
8 |
(三)參賽積分表
名次 賽別 |
冠軍 |
亞軍 |
季軍 |
殿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縣、市賽 |
5 |
3 |
2 |
1 |
0 |
0 |
省、市賽 |
10 |
8 |
5 |
3 |
2 |
1 |
非官方國際賽 |
15 |
10 |
5 |
3 |
2 |
1 |
全國賽(含全運) |
20 |
15 |
10 |
5 |
3 |
2 |
中華盃 |
30 |
20 |
15 |
10 |
5 |
5 |
官方國際賽 |
40 |
30 |
25 |
20 |
10 |
10 |
(四)受訓、講習積分表
講習 |
縣市C級 |
省市B級 |
國家A級 |
國際級 |
||
初訓 |
每次複訓 |
初訓 |
每次複訓 |
|||
教練裁判 |
6 |
8 |
4 |
15 |
8 |
20 |
一般講習 |
每四小時以1分計算 |
(五)活動積分
1.教練(每年)
教練 |
社區公園 |
公司、學校 國術社團 |
開館授徒 訓練中心 |
任教大學 國術科系 |
7 |
7 |
10 |
15 |
|
講師 |
受聘講習會之講師每小時以0.5分計算。 |
2.會務(每年)
職務 |
理事長 會長 |
副理事長 副會長 |
常務理監事 主任委員 |
理監事 副主任委員 常務委員 |
秘書長 總幹事 |
副秘書長 副總幹事 |
幹事、委員、 社團社長、組長、總幹事 |
總會 |
40 |
35 |
30 |
25 |
25 |
20 |
10 |
協分支會 |
35 |
30 |
25 |
20 |
20 |
15 |
10 |
志工 |
每工作8小時為一分 |
附註:以上各項累積分數上限為100分。
第八條:太極拳功夫「段」「級」之鑑定參考標準:
(套路參考:太極拳十三式、二十四式、三十七式、四十二式、六十四式、九十九式、一○八式、一二七式、易簡六十四式及各家傳統套路。)
一、太極拳功夫「級」之鑑定標準如下:
晉六級者,鑑定:(1)太極基本步法(2)基本功
晉五級者,鑑定:(1)太極八法(2)太極拳十三式
晉四級者,鑑定:太極拳套路半套或十三式一套(術科考試成績滿60分)
晉三級者,鑑定:太極拳套路一套(術科考試成績滿60分)
晉二級者,鑑定:(1)太極拳套路一套(2)推手技術演練一種(術科考試成績滿70分)
晉一級者,鑑定:(1)太極拳套路一套(2)推手技術演練二種(術科考試成績滿70分)
「推手技術演練」指單推手、雙推手及化勁、發勁動作等演練。
二、太極功夫「段」之鑑定標準如下:
晉一段者,鑑定:(1)自選套路一套(術科平均滿80分,段位累積分滿50分)
(2)與一段者對練定步推手。
晉二段者,鑑定:(1)自選套路一套(術科平均滿85分,段位累積分滿100分)(2)與二段者對練定步推手,經評鑑實力相符者。
晉三段者,鑑定:(1)自選套路、器械各一套(術科平均滿90分,段位累積分滿150分)(2)與三段者對練活步推手,經評鑑實力相符者。
晉四段者,鑑定:(1)自選套路、器械各一套(2)與四段者對練定步推手,經評鑑實力相符者(段位累積分滿200分)。
晉五段者,鑑定:(1)自選套路、器械各一套(2)與五段者對練定步推手,經評鑑實力相符者(段位累積分滿250分)(3)裁判規則(4)太極拳相關著作一篇(三千字以上)。
晉六段者,鑑定:(1)段位累積分滿300分(2)裁判規則(3)太極拳相關著作一篇(三千字以上)。
晉七段者,鑑定:(1)段位累積分滿350分(2)教學示範(3)太極拳相關著作三篇(每一篇限三千字以上)。
晉八段者,鑑定:(1)累積分滿400分(2)發表太極拳相關著作(一萬字以上)或書籍。
晉九段者,鑑定:(1)推行太極拳卓著功勳,有著作者。
(2)教練太極拳滿二十年,並取得體總核發之國家級教練證者。
(3)曾在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及前身、太極拳國際聯盟總會,及各協分支會擔任理、監事、或秘書長(總幹事)十二年以上者。
晉十段者,鑑定:由總會推薦太極拳功夫造詣精深、對本會貢獻重大者,提會員大會頒贈。
第九條:太極拳功夫鑑定合格段次人員,一至二段授與勳章、三段以上由總會授與段服(其上繡有段數、姓名之標幟)及徽章。
第十條:熱心推行太極拳功績卓著,或特殊貢獻者,由總會授予榮譽勳章、榮譽段階及貢獻獎狀。
「特殊貢獻」包含:
1.為國爭光者 2.對太極拳界有特殊犧牲奉獻者 3.國際性太極拳有文件刊物著作者 4.贊助太極拳活動鉅資者 5.對太極拳發展有卓越貢獻,經主管機關褒獎者
6.其他特殊相關事蹟貢獻者
第十一條:太極拳段級鑑定委員會組織與執掌
一、總會設太極拳段級鑑定委員會,設置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聘任之,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長同意後聘請之,其執掌如左:
(一)鑑定總會所屬會員及太極拳愛好者。
(二)鑑定所屬協分支會三段以上(含三段)會員。
(三)審定爭議之評鑑。
(四)輔導總會所屬各協分支會鑑定事宜。
(五)其他有關段級鑑定事宜。
二、各協分支會分別設協分支會段級鑑定委員會,設置委員若干人,該會理事長為主任委員,委員由主任委員聘請之,其執掌如左:
(一)受理會員之申請。
(二)鑑定六~一級、鑑定者需具二段以上之資格;一~三段之資格初審鑑定者,需高於申請者二階以上(書面資料送總會核備),三段以上(含三段)由總會鑑定後核備。
(三)段級鑑定名冊,及各種書面資料彙報總會。
(四)其他有關段級鑑定事宜。
第十二條:申請太極拳段級鑑定應具備之資格:
1. 凡愛好太極拳人士皆可。
2.本會會員未欠繳會費者。
3.凡各協分支會會員,需由所屬會長推薦之。
第十三條:太極拳段級鑑定報名費及授予費:
一、太極拳段級鑑定報名費(由各協分支會統一收支):
(一)申請「級」資格鑑定者,一~三級每人繳納報名費新台幣三百元整,四~六級每人繳納報名費新台幣二百元整。
(二)申請「段」資格鑑定者,每人繳納報名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二、太極拳段級鑑定授予費(由總會統一收支):
(一)太極拳「級」鑑定授予費新台幣三百元整。
(二)太極拳「段」鑑定授予費壹段新台幣一千元;一段以上每增加一段,授予費即增加一千元,例如:二段授予費為二千元、三段授予費為三千元,以此類推,九段授予費為九千元。
(三)推行太極拳卓著功勳及特殊貢獻者,授予榮譽段證書及勳章,不予收費。
第十四條:申請段級鑑定應繳納證明文件:
一、會員繳納會費證明,由總會或所屬協分支會證明。
二、檢覈受鑑定者之積分累算相關證明文件。
三、凡申請者,應詳填申請書與資料卡。
第十五條:各協、分、支會工作人員受理申請文件時,應注意事項:
一、受理申請時,應審查申請書各欄是否詳填齊全。
二、審查證件不齊者,請依規定補正後,始予受理。
三、依申請人申請段級類別,列冊報至總會複審。
四、太極拳段級鑑定之管理:
1.總會及各協分支會均應列冊建檔管理,連同申請書及各種應備之資料卡暨證書授予費,報總會核發鑑定證書。
2.凡總會會員正式開館授徒者,應具有總會授予三段以上之資格。
第十六條:本準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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