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 星期二

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功夫)段級鑑定準則

 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功夫)段級鑑定準則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五屆常務

理事會議及第六屆理事會議通過實施

 

第一條: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以下簡稱總會)為推廣太極拳術,幫助太極拳愛好者訂定終生學習之進階目標,亦為成就之依據特訂本準則。

第二條:太極拳功夫段最高為十段,初階為六級。

 

       

 

 

第三條:太極拳功夫段級鑑定項目如左:

(一)推手技術(級鑑定者)

(二)推手實力鑑定(一段以上)

(三)口試(一段以上)

(四)筆試(一段以上)

(五)資料審查

 

第四條:推手技術計分一般項目及專屬項目,各選一項,凡在規定時間範圍內與規定動作完成者,評定為及格(六十分)。在規定項目中,有優良表現者,得以加分,最高以一百分為滿分。

一、一般項目如下:

1.套路演練 2.基本功演練  3.太極拳應用演練

二、專屬項目如下:

1.定步推手:(1)單推手 (2)雙推手 (3)定步自由推手

2.活步推手:(1)活步雙推手(、、擠、按、採、挒、肘、靠)(2)八法推手(3)大推手(4)活步自由推手

3.太極拳化勁與發勁

              

第五條:一至三段之功夫演練經鑑定及格之人員,應接受口試及筆試,測驗其對拳經、拳論及十三勢行功心訣、推手歌解、體用歌訣等拳理之瞭解程度。

 

第六條:太極拳鑑定晉升,得視實際需要經常辦理。

 

第七條:太極拳功夫「段」、「級」鑑定之年資與累積分說明如下:

 

年資

 

 

 

14

10

7

5

4

3

2

年資

1

9

6

4

2

1月

段次

級次

 

表現成績優異者,且符合積分之審查資格時,得由各協、分、支會會長推薦,始可參加越級檢定。

(以級為限)

一、申請段位者積分需達如下標準積分,始可參加拳技鑑定:

 

 

(一) 段位與累積分之計算原則如下:

 

累積分

 

 

400分以上

350分以上

300分以上

250分以上

200分以上

150分以上

100分以上

50

以上

段位

十段

九段

八段

七段

六段

五段

四段

三段

二段

一段

 

(二)服務積分表

   

                                  賽別(主辦級別)

擔任職務

縣、市賽

省、市賽

非官方

國際賽

全國賽

(含全運)

中華盃

官方

國際賽

大會會長、冠軍隊領隊、教練

6

10

15

20

30

40

大會副會長、亞軍隊領隊、教練

5

8

12

15

20

30

大會正、副主任委員、審判委員、主任裁判、季軍隊領隊、教練

4

5

8

12

15

25

大會正、副總幹事、裁判員、殿軍隊領隊、教練

3

4

6

8

10

20

大會編組正、副組長、參賽隊職員及會務、受表揚有功人員

2

3

4

6

8

10

大會工作人員

1

2

3

4

6

8

 

 

 

 

 

(三)參賽積分表 

 

   名次          賽別

冠軍

亞軍

季軍

殿軍

第五名

第六名

縣、市賽

5

3

2

1

0

0

省、市賽

10

8

5

3

2

1

非官方國際賽

15

10

5

3

2

1

全國賽(含全運)

20

15

10

5

3

2

中華盃

30

20

15

10

5

5

官方國際賽

40

30

25

20

10

10

 

(四)受訓、講習積分表

 

講習

縣市C

省市B

國家A

國際級

初訓

每次複訓

初訓

每次複訓

教練裁判

6

8

4

15

8

20

一般講習

每四小時以1分計算

 

 

 

 

(五)活動積分

 

.教練(每年)

 

教練

社區公園

公司、學校

國術社團

開館授徒

訓練中心

任教大學

國術科系

7

7

10

15

講師

受聘講習會之講師每小時以0.5分計算。

 

2.會務(每年)

 

職務

理事長

會長

副理事長

副會長

常務理監事

主任委員

理監事

副主任委員

常務委員

秘書長

總幹事

副秘書長

副總幹事

幹事、委員、

社團社長、組長、總幹事

總會

40

35

30

25

25

20

10

協分支會

35

30

25

20

20

15

10

志工

 每工作8小時為一分

附註:以上各項累積分數上限為100分。

 

第八條:太極拳功夫「段」「級」之鑑定參考標準:

 (套路參考:太極拳十三式、二十四式、三十七式、四十二式、六十四式、九十九式、一八式、一二七式、易簡六十四式及各家傳統套路。)

一、太極拳功夫「級」之鑑定標準如下:

晉六級者,鑑定:(1)太極基本步法(2)基本功

            晉五級者,鑑定:(1)太極八法(2)太極拳十三式

            晉四級者,鑑定:太極拳套路半套或十三式一套(術科考試成績滿60分)

            晉三級者,鑑定:太極拳套路一套(術科考試成績滿60分)

            晉二級者,鑑定:(1)太極拳套路一套(2)推手技術演練一種(術科考試成績滿70分)

    晉一級者,鑑定:(1)太極拳套路一套(2)推手技術演練二種(術科考試成績滿70分)

「推手技術演練」指單推手、雙推手及化勁、發勁動作等演練。

 

二、太極功夫「段」之鑑定標準如下:

晉一段者,鑑定:(1)自選套路一套(術科平均滿80分,段位累積分滿50分)

2)與一段者對練定步推手。

晉二段者,鑑定:(1)自選套路一套(術科平均滿85分,段位累積分滿100分)(2)與二段者對練定步推手,經評鑑實力相符者。

晉三段者,鑑定:(1)自選套路、器械各一套(術科平均滿90分,段位累積分滿150分)(2)與三段者對練活步推手,經評鑑實力相符者。

晉四段者,鑑定:(1)自選套路、器械各一套(2)與四段者對練定步推手,經評鑑實力相符者(段位累積分滿200分)。

晉五段者,鑑定:(1)自選套路、器械各一套(2)與五段者對練定步推手,經評鑑實力相符者(段位累積分滿250分)(3)裁判規則(4)太極拳相關著作一篇(三千字以上)。

晉六段者,鑑定:(1)段位累積分滿300分(2)裁判規則(3)太極拳相關著作一篇(三千字以上)。

晉七段者,鑑定:(1)段位累積分滿350分(2)教學示範(3)太極拳相關著作三篇(每一篇限三千字以上)。

晉八段者,鑑定:(1)累積分滿400分(2)發表太極拳相關著作(一萬字以上)或書籍。

晉九段者,鑑定:(1)推行太極拳卓著功勳,有著作者。

2)教練太極拳滿二十年,並取得體總核發之國家級教練證者。

3)曾在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及前身、太極拳國際聯盟總會,及各協分支會擔任理、監事、或秘書長(總幹事)十二年以上者。

晉十段者,鑑定:由總會推薦太極拳功夫造詣精深、對本會貢獻重大者,提會員大會頒贈。

 

第九條:太極拳功夫鑑定合格段次人員,一至二段授與勳章、三段以上由總會授與段服(其上繡有段數、姓名之標幟)及徽章。

 

第十條:熱心推行太極拳功績卓著,或特殊貢獻者,由總會授予榮譽勳章、榮譽段階及貢獻獎狀。

    「特殊貢獻」包含:

        1.為國爭光者 2.對太極拳界有特殊犧牲奉獻者 3.國際性太極拳有文件刊物著作者 4.贊助太極拳活動鉅資者 5.對太極拳發展有卓越貢獻,經主管機關褒獎者  6.其他特殊相關事蹟貢獻者

 

第十一條:太極拳段級鑑定委員會組織與執掌

一、總會設太極拳段級鑑定委員會,設置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聘任之,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長同意後聘請之,其執掌如左:

(一)鑑定總會所屬會員及太極拳愛好者。

(二)鑑定所屬協分支會三段以上(含三段)會員。

(三)審定爭議之評鑑。

(四)輔導總會所屬各協分支會鑑定事宜。

(五)其他有關段級鑑定事宜。

二、各協分支會分別設協分支會段級鑑定委員會,設置委員若干人,該會理事長為主任委員,委員由主任委員聘請之,其執掌如左:

(一)受理會員之申請。

(二)鑑定六~一級、鑑定者需具二段以上之資格;一~三段之資格初審鑑定者,需高於申請者二階以上(書面資料送總會核備),三段以上(含三段)由總會鑑定後核備。

(三)段級鑑定名冊,及各種書面資料彙報總會。

(四)其他有關段級鑑定事宜。

 

第十二條:申請太極拳段級鑑定應具備之資格:

1. 凡愛好太極拳人士皆可。

      2.本會會員未欠繳會費者。

3.凡各協分支會會員,需由所屬會長推薦之。

 

第十三條:太極拳段級鑑定報名費及授予費:

一、太極拳段級鑑定報名費(由各協分支會統一收支):

(一)申請「級」資格鑑定者,一~三級每人繳納報名費新台幣三百元整,四~六級每人繳納報名費新台幣二百元整。

(二)申請「段」資格鑑定者,每人繳納報名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二、太極拳段級鑑定授予費(由總會統一收支):

(一)太極拳「級」鑑定授予費新台幣三百元整。

(二)太極拳「段」鑑定授予費壹段新台幣一千元;一段以上每增加一段,授予費即增加一千元,例如:二段授予費為二千元、三段授予費為三千元,以此類推,九段授予費為九千元。

(三)推行太極拳卓著功勳及特殊貢獻者,授予榮譽段證書及勳章,不予收費。

 

第十四條:申請段級鑑定應繳納證明文件:

一、會員繳納會費證明,由總會或所屬協分支會證明。

二、檢覈受鑑定者之積分累算相關證明文件。

三、凡申請者,應詳填申請書與資料卡。

 

第十五條:各協、分、支會工作人員受理申請文件時,應注意事項:

一、受理申請時,應審查申請書各欄是否詳填齊全。

二、審查證件不齊者,請依規定補正後,始予受理。

三、依申請人申請段級類別,列冊報至總會複審。

四、太極拳段級鑑定之管理:

1.總會及各協分支會均應列冊建檔管理,連同申請書及各種應備之資料卡暨證書授予費,報總會核發鑑定證書。

2.凡總會會員正式開館授徒者,應具有總會授予三段以上之資格。

 

第十六條:本準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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